1. 預算法§64: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2. 依照『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64頁下方:註3:第二預備金、其他準備金及統籌科目等經費,支用機關奉核定動支(支用)後,應記載核定動支(支用)之預算科目、預算數及分配數。 故動支第一預備金時,無需做預算核定分錄。
1.動支2月分配數5,000,000
歲出預算數 5,000,000
歲出分配數 5,000,000
2.第二預備金申請
預計撥入數 40,000,000
歲出預算數40,000,000
歲出預算數 40,000,000
歲出分配數 40,000,000
3.使用
人事支出 1,000,000
業務支出 20,000,000
公庫撥入數 21,000,000
4增購設備
交通及運輸設備 3,000,000
公庫撥入數 3,000,000
想請問是否有錯
請問動支第一預備金時不用「借預計撥入數,貸歲出預算數」,但動支第二預備金要的原因?
歲出預算數 40,000,000
歲出分配數 40,000,000
應改為二月分配數
歲出預算數 20,000,000
歲出分配數 2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