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款權(SDR)與海運的關聯主要在於海運貨物運輸中的損害賠償責任限制,運送人(船公司)的責任賠償上限通常會以每件或每公斤的SDR來計算。此外,SDR是一種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儲備資產和記帳單位,與海運的關係間接,主要影響的是國際貿易和支付,而非直接用於海運費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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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提款權(SDRs)之內涵
- 賠償責任上限:在處理貨物損壞或滅失時,若未投保貨物運輸險,許多國際公約(如海牙-威士比規則)規定了運送人的賠償責任上限。
- 計算方式:這項賠償上限通常以兩種方式計算,取金額較高者為準:
- 每件SDR數額:例如,每件貨物最高賠償為666.67個特別提款權(SDR)。
- 每公斤SDR數額:例如,每公斤貨物最高賠償為2個特別提款權(SDR)。
- 保護貨物價值:為了確保在貨物損失時能獲得符合其價值的賠償,建議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以涵蓋實際貨物價值,而非受限於SDR的賠償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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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DR目的
- 國際儲備資產:SDR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其價值由一籃子貨幣(美元、歐元、人民幣、日圓和英鎊)的匯率決定。
- 國際收支調整:會員國可以在國際收支逆差時,用SDR向其他會員國換取外匯來償付逆差。
- 官方使用:SDR僅限於官方賬戶使用,私人企業和個人無法直接持有或使用,因此它不直接用於海運費的支付,而是用於更宏觀的國際金融層面。
(三)特別提款權(SDR)運用
金額主義則是以事故為單位來計算責任限制(事故主義),並且優先填補人身傷亡所生的損害,才能真正使得因海上事故所生的損害被填補,船主又不至於負擔超出的責任,所以金額主義是用來計算責任限制的最低數額。
金額主義是以每一總噸為國際貨幣基金,也可以像船價主義一樣想像成把這些基金放在一個框框裡,以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特別提款權)為計算單位,把國際貨幣基金換算成錢。
比如說,在船舶碰撞事故中,船隻受損再加上船員也有受傷,一艘1,000噸的船就有162,000 SDR,換成台幣(1:47)就是7,614,000元。
船員的醫療費可以用108 SDR/噸的計算單位優先受償=108,000SDR=5,076,000元台幣。剩下的2,538,000元是財物損害的賠償限額。
如果船員的醫療費超過5,076,000元,超出的部分就跟財物損害在2,538,000元的範圍內比例分配。
我國海商法第21條規定為以「船價主義」為主,另以「金額主義」為輔,但若金額主義總額大於船價主價,則採用金額主義。
總結
簡而言之,當海運貨物發生問題時,特別提款權主要用來計算和限制運送人的賠償責任,而非支付海運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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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資料及改寫:https://vocus.cc/article/64709115fd8978000155e7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