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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監獄官(男)、監獄官(女):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122016
科目: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告誡」與「訓誡」之定義。(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一、概念說明

「告誡」與「訓誡」都是 少年保護事件 中的輕微處理方式,主要目的在 教育、輔導少年,防止再犯,均非刑罰性處分。兩者差異在於 執行者、程序階段、處理程度與方式

 

二、訓誡(輕微處遇)

  1. 定義:少年法院(法官)對少年作出口頭或書面之勸導、責問與道德教誨,使少年反省行為並改過。

  2. 執行方式:通常在審理程序中進行,由法官當庭進行勸導與教育,提醒其行為後果。

  3. 適用對象:情節輕微、少年有悔意且態度良好,尚無須交付更嚴重處遇之案件。

 

三、告誡(比訓誡稍重)

  1. 定義:少年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必要之勸導與曉諭,並得命少年向被害人道歉,以彌補錯誤。

  2. 執行方式:由少年調查官在調查程序中或調查結束後執行,程序較簡便快速。

  3. 適用對象:情節比訓誡稍重,但尚未達需正式審理、交付處理程度之案件。

 

四、比較整理

項目 訓誡 告誡
執行者 少年法院法官 少年調查官
程度 輕微 輕微偏重
方式 言詞或書面勸導教誨 勸導、曉諭,得命向被害人道歉
程序階段 審理程序 調查程序

 

五、注意事項

  1. 雖為輕微處分,但仍屬 法律程序的一環,會留下紀錄。

  2. 若少年在接受訓誡或告誡後再次觸法,先前紀錄可影響後續處遇。

  3. 核心精神為 教育、感化、保護,非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