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誡」與「訓誡」都是 少年保護事件 中的輕微處理方式,主要目的在 教育、輔導少年,防止再犯,均非刑罰性處分。兩者差異在於 執行者、程序階段、處理程度與方式。
定義:少年法院(法官)對少年作出口頭或書面之勸導、責問與道德教誨,使少年反省行為並改過。
執行方式:通常在審理程序中進行,由法官當庭進行勸導與教育,提醒其行為後果。
適用對象:情節輕微、少年有悔意且態度良好,尚無須交付更嚴重處遇之案件。
定義:少年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必要之勸導與曉諭,並得命少年向被害人道歉,以彌補錯誤。
執行方式:由少年調查官在調查程序中或調查結束後執行,程序較簡便快速。
適用對象:情節比訓誡稍重,但尚未達需正式審理、交付處理程度之案件。
| 項目 | 訓誡 | 告誡 |
|---|---|---|
| 執行者 | 少年法院法官 | 少年調查官 |
| 程度 | 輕微 | 輕微偏重 |
| 方式 | 言詞或書面勸導教誨 | 勸導、曉諭,得命向被害人道歉 |
| 程序階段 | 審理程序 | 調查程序 |
雖為輕微處分,但仍屬 法律程序的一環,會留下紀錄。
若少年在接受訓誡或告誡後再次觸法,先前紀錄可影響後續處遇。
核心精神為 教育、感化、保護,非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