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式審判」是指被告所犯的罪,如果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也不是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由法官一人獨自審理即可,證據的調查也可以簡化,不須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得被告免於訟累。
2. 簡式審判之功能:為了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避免耗費不必要的審判程序,減輕法院審理案件的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法院對於符合法定要件之非重大刑事案件,在被告對於起訴事實無爭執之情況下,簡化證據之調查以速判,此即所謂簡式審判程序。
1.「裁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民事訴訟法中所使用的一個專有名詞,就曾永盛難以瞭解的刑事案件經常出現的裁定來說,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裡面,這條法條條文是說:「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這裡所說的「本法」,指的是刑事訴訟法,所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裁判刑事案件,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要用判決以外,都要使用裁定。
2.一般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裁定,為了訴訟程序能夠快速順利進行,是不允許對這種裁定聲明不服或者提起抗告。但是羈押是關係被告的人身自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特別規定准許提起抗告。這些因為羈押所引發爭議的裁定,一再地在報上出現,原因就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