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非持搜索票進行搜索,因此要討論無令狀搜索。
(一).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30條的附帶搜索,因為在題意中並沒有發現任何人是屬於被拘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無法適用本條。
(二)第130條第1項的各項要件均不符合
1.並妹有出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執行拘提或羈押的對象在駐所內的情況。
2.並沒有人有脫逃罪的情況。
3.也沒有人在內犯罪的情況。
(三)第130條第2項的緊急搜索,要由檢察官發動,但本案中都沒有看到。
(四)是否有第130條之1的同意搜索的是用
本案中同意的是室友乙,而非被調查的甲,乙同意是否具備效力
1.實務與學說的通說均認為,在數人對同一處處所均有管領權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主客觀應該要意識到具有共同管領權人會有同意的風險,
就應該要承擔共同權限人同意搜索的風險,此即共同權限理論。
2.在本案中乙發生同意效力的地方僅發生於共用得客廳,而甲所住的單人套房不具備效力。
3.警方在執行同意搜索之順序為表明來意,告知收搜索人可以拒絕,取得同意,將同意紀載於筆錄,始可發動搜索,且不得事後補簽同意書。
(1)在本案中乙是為免惹麻煩,管見認為應先告知可以拒絕,其同意才有效。
(2)且是執行後才將同意紀載於筆錄。
(五)小結
綜上所述,不論是對客廳還是房間搜索均不合法,其證據能力的有無應依照158之4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維護去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