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減輕女性在工作與家務間的衝突
一、產假n目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n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同時,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二、育嬰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n任職滿 1 年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三、其他n「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或調整工作時間。該法第 20 條也規定,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貳、對育有子女的家庭提供協助教育功能
一、托兒服務n目前的幼托體系可分為托兒所(主要是 2~6 歲)與幼稚園(針對 4~6 歲)兩種,在比例上,仍是以私立為主,如托兒所的公私比為 1:9,收托人數為 3:7 ;幼稚園則為 4:6,收托人數為 3:7。也有不少家庭的年幼子女尋求私人保母照顧,故民國 87 年起,開辦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截至民國 96 年已有 4 萬 7千餘人取得保母證照,並輔導建立保母系統推動保母培訓、考照、托育媒合轉介、n訪視輔導與在職訓練機制,期使社區家庭托兒水準得以提升,目前已於 24 縣市n政府建立 46 個保母系統。
二、托育補助n民國 89 年起提供幼兒教育券給滿 5 足歲就托(讀)於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 1 萬元;另自民國 93 年起針對中低收入家庭實際就讀n(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之幼童托教費用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並於民國 94 年起開辦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補助全國年滿 5 足歲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托兒所、幼稚園之幼兒,公立者每人每年新臺幣 5,000 元,私立者每人每年新臺幣2 萬元。針對低收入或家庭寄養之兒童就托(讀)於托兒所(或幼稚園)者,部分縣市政府每人每年托育補助新臺幣 1 萬 8,000 元;另有其他縣市針對幼兒托育提供經濟補助,惟每個縣市鄉鎮的補助標準不同,共通點都是必須經過資產調查,也就是服務對象只有針對所得較低者,例如:臺北市的育兒補助與兒童托育補助、高雄市的兒童托育津貼等,都是針對低所得家戶。
三、學前教育扶助民國 96 年 8 月 1 日起推動「扶持 5 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補助」,補助全國滿 5 足歲經濟弱勢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38家庭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之滿 5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得免費就n讀公立幼托機構,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以等同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之n額度補助;家戶年所得超過新臺幣 30 萬元至 60 萬元以下之滿 5 足歲至入國民n小學前幼兒,得免學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補助n新臺幣 2 萬元。
參、提供經濟支援以協助家庭負擔子女養育的功能n
一、生活扶助爲協助年輕父母及弱勢家庭照顧兒童,歷年來縣市政府除針對低收入家庭之兒童少年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 1,800~7,100 元生活扶助費外;另對於中低收入戶n(父母雙亡、一方死亡、重病、失蹤、身心障礙或服刑致無力撫養家庭)之兒童少n年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 1,400~1,800 元生活扶助費。此外,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n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能力,避免受虐情事發生以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自民國 95 年起開辦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措施。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3,000 元,扶助期間以 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 1 年,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n次為限。
二、產假工資與生育給付在我國勞動法制方面,對於保護女性勞工懷孕生產期間經濟生活的法令,主要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規定之生育給付 1 個月及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的雇主發給 8 週產假期間工資。依據上開法律規定,雇主在女性勞工生產時,除了應給予 8 週產假外,尚須給與產假期間工資,因實務上也發生雇主拒絕給付產假工資或藉故解僱等爭議,影響女性勞工就業權益。基於母性保護之考量及增n進被保險人生育後之適當生活保障,勞委會規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規定,將生育給付提高為 3 個月,另雇主依法令給與之產假期間工資得扣除 2個月生育薪資補助費。未來如立法通過,生育給付提高為 3 個月後,參加勞工保險之女性產業工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勞工及職業工人等被保險人生育n時,均能因此受惠。
三、針對低收入戶的生育補助地方政府低收入戶的生育補助措施,縣市之間有所不同,以民國 96 年為例:臺北市的低收入戶生育補助,每次生產補助新臺幣 1 萬 6,500 元整,另低收入戶n懷孕加成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 3,000 元,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 萬 5,000 元;臺北縣列冊之低收入戶,每次生產補助新臺幣 2 萬 400 元整,無胎次限制;臺中n中低收入婦女生育補助,不論單胞胎或多胞胎,每胎補助新臺幣 1 萬元;基隆n市、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 1 萬 200n元;澎湖縣低收入戶婦女每次分娩發給新臺幣 1 萬元。四、生育津貼n嚴格來說,目前生育津貼制度,係由各地方政府考量財政狀況,自行依地方n制度法所實施之地方自治事項,補助金額及設限條件不一,以民國 96 年為例:新竹市訂有「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給付金額為各地方政府之冠,生育第 1 胎補助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第 2 胎新臺幣 2 萬元、第 3 胎以上新臺n幣 2 萬 5,000 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臺幣 5 萬元;3 胞胎以上補助新臺幣10 萬元。至於其他縣市政府,亦依其財政狀況提供金額不等之生育津貼,惟部分專家學者認為,生育津貼對鼓勵生育的效果不大。另有部分專家學者則認為可推動育兒津貼,以協助兒童發展並減輕父母的養育壓力,於現今養育成本高漲的代下,給願意生兒育女的人,因為其生兒育女所帶來的公共利益,所提供的一種公共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