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向允許(加入政黨 於非上班時間參加活動 為配偶站台及廣告 配偶輸了 換自己請假參選)
1.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2.得於非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3.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4.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為其具名不具銜在大眾傳播媒體廣告。
5.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二)負向禁止(上班時間 拉人入黨 協助募款 兼黨職 選舉辦事處工作 借場地 以支持候選人 並介入黨爭 要求投給特定人)
1.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3.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4.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前揭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5.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6.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7.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8.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9.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