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重複)#43976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隔壁鄰家是跨國婚姻成立的家庭,且依據有關單位之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跨國婚 姻件數日增,但相對之跨國離婚件數亦呈成長之趨勢。請問跨國婚姻成立之準據 法?(15 分)及跨國離婚成立之準據法為何?(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tps921126
第45條(婚約之成立及效力準據法)   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46條(婚姻成立要件之準據法)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第47條(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48條(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49條(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準據法)   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之準據法)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