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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0293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諾貝爾獎得主 A、奧運銀牌得主 B、跨國企業經理 C,分別在臺停留 1 個月、2 個月、 3 個月,並向我國申請永久居留,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分析我國應否同意?(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
第三項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標準
1.特殊貢獻....
曾獲國際性組織頒授獎章或參加重要國際性比賽獲得前五名,有助於提升我國國內相關技術與人才培育。

2.高級專業人才
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三名、各洲際運動會第一名,或具其他特殊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家運動選手競技實力。
A.B 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三項申請
C因聘僱許可來台工作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申請居留許可並取得外僑居留證,惟其並非以投資名義申請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無法申請永久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