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 甲主張乙、丙為共同權行為之加害人,甲先將乙列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赔償訴訟,訴請法院判命乙賠償其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依職權通知丙參加訴訟,然其未參加訴訟。乙於第一審程序中自認有與丙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第一審法院就其他待證事實進行證據之調查,最終判決乙敗訴並告確定。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之財產但執行未果。甲遂以丙為被告提起優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訴請法院判命丙賠償其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其於程序中主張丙與乙有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丙可否就此予以否認?(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