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A 公司為經營橡膠業務且股票在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之上櫃公司,董事長
甲持股占股份總數 15%,甲鑑於 A 公司股價處於低迷已久,遂夥同市場
作手乙,共同約定擬將股價從每股新臺幣(以下同)20 元拉抬至 150 元
價位,由 A 與其他公司大股東鎖定籌碼在約定期間不出脫持股,乙利用
自己及人頭戶丙、丁帳戶進場,期間以製造交投活絡或以連續買進方式
拉抬作價,並藉由媒體散布各種流言吹捧,之後由於碰到中美貿易戰,
該公司股價到達 80 元時已無力再往上拉抬,終至跌回到 15 元。試問甲、
乙、丙、丁之行為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其民、刑事法律責任如
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