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君若欲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之任用資格,除升官等考試及格外,尚有以下途徑:
升官等訓練合格:
依任用法第17條規定,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經普通或相當之考試及格,並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
2.高中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
3.專科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
4.大學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
且具備以下所有條件者
1.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二甲一乙)
2.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3.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二、考績及學歷影響
任用法第17條規定,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