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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15657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3年
排序:6

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乙因行車擦撞事故,二人於路旁發生爭執,甲在盛怒下,回到車上拿起其友人A 所有之球棒,朝乙用力揮擊,擊中乙的臉頰,因而血流如注。乙急忙回到車上拿起自己所有的柺杖鎖用以防身,當甲繼續朝乙揮擊球棒時,乙則以柺杖鎖重擊甲的手臂,甲因手臂骨折疼痛難當倒地。試回答甲、乙二人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堅定~高考上榜
(一)甲朝乙揮擊並擊中乙臉頰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
1.客觀上,乙因甲揮擊之行為,致乙身體或健康受有損害,主觀上,甲有傷害乙之意思,並發生傷害之結果者,甲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及阻卻責任事由,故甲成立傷害罪。
2.又所謂重傷,依刑法第 10 條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聽、語、味、嗅能、四肢、生殖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本件擊中臉頰是否造成乙容貌上顯有缺陷而有 重大不治之傷害,或僅外部有瘀血、腫脹,不得而之,尚難論以重傷罪。

 (二)乙以拐杖鎖重擊甲手臂致甲骨折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
1.客觀上,甲因乙揮擊之行為,致甲身體或健康受有損害,主觀上,乙有傷害甲之意思,並發生傷害之結果者,乙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2.又骨頭雖經折斷,但醫治結果仍能舉動而僅不能照常者,只可認為減衰機能,尚與重傷有別。
3.惟乙構成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
(1)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本件係甲繼續朝乙揮擊球棒時,屬現在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 將破壞乙之身體健康法益,有防衛情況存在,且乙之防衛行為係可期待,且能立即終止或終結侵害行為同時保證排除所受到的侵害行為而有必要性,乙之防衛行為亦 非屬防衛權的濫用,乙在主觀上亦認知係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2)又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 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就本件情況而言,乙以拐杖鎖防身之行為尚非超越必要之程度,應非屬防衛過當。
 (3)綜上,乙應符合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
詳解 提供者:yangthzz
甲重傷害罪,乙出於自衛,得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