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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9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民政:地方政府與政治#12260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依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對哪些事項不得開徵,請加以說明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邱懷平
(一)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1.轄區外的交易
2.流通到轄區外的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3.經營範圍跨越轄區的公共事業
4,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的事項
(二)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的課徵年限最多四年,臨時稅課最多兩年,年限屆滿仍須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的規定重行辦理,特別稅課不得已以課徵的貨物稅或菸酒稅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戶專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