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就交通維持、人員服裝、車輛出入等應辦理事項為何?請說明之。(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二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
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
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二)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三)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其駕駛常駐作業
場所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但依周遭狀況設置有困
難者,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並置交通引導人員,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不
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
(五)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施工、工程材料吊運作業、道路或樹養護等作業時,應於適當處
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六)前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設置之交通引導人員如有被撞之虞時,應於該人員前方適
當距離,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詳解
1人員必須穿著反光背心
2出入口必須有管制
3門口應標示無相關人員禁止禁入
4應設置警告標誌
詳解
1.依當地政府審核通過之交通計畫施行交管
2.人員穿戴反光安全帽及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3.無關之車輛禁止進入,待用車輛,駕駛常駐者不在此限
4.車流後方設置出入口
困難時,得於平行車流方向設置,另置交通引導人員,一般車輛優先,不得影響大眾交通
5.道路挖掘,路樹養護時,於適當處設交通引導人員
6.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得於前方適當處另設置具有反光安全帽,顏色鮮明有反光帶背心,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詳解
1,應穿著反光衣帽
2,配戴安全帽
3,設置進止進入標示
4,人員,車輛進出管制,登記
詳解
1-交通維持=設置警告標語、警示燈具、於施作位置前後適當位置擺放交通錐、並於入口兩側配置指揮人員若於轉彎處需於兩側指揮人員可視範圍內增加1名指揮人員
2-人員服裝=穿著有反光條的背心及工作帽
3-車輛出入=由指揮人員於適當時機先行擋車後再行出入
詳解
1.公路施工,依當地政府審核通過之交通計畫 設置交管
2.人員穿戴反光安全帽,顏色鮮豔具反光條之施工背心
3.作業無關車輛禁止進入,待用車輛,駕駛常駐場所者不在此限
4.車流後方設置出入口,困難者,得在平行車流方向設置,但因置交通引導人員,一般車輛優先,不得影響大眾通行之障礙
5.道路挖掘,路樹養護等,適當處設置引導人員
6.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應於該前方適當處,另設置具反光安全帽,顏色鮮艷具反光條之背心,指揮棒的電動旗手
詳解
1.交通號誌標示應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 2.交通號誌標示由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罝交通號誌標示 4.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改為臨時時,應於條件終止後恢復 5.於夜間使用應有照明或反光片 6.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側清析明顯處 7.號誌標示或柵欄應有足夠之強度 8.交通號誌標示不足夠使用時,應設置引導人員 9.其他依交通主管機關有規定實施
詳解
交通維持: 1.應依當地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2.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施工、工程材料吊運作業、道路或路樹養護等作業時,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3.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時,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人員服裝: 1.人員穿戴具反光之安全帽,背心 車輛出入: 1.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駕駛常駐者不在此限 2.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設置有困難者,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並置交通引導人員,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
詳解
交通維持:
1.應依當地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2.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施工、工程材料吊運作業、道路或路樹養護等作業時,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3.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時,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人員服裝:
1.人員穿戴具反光之安全帽,背心
車輛出入:
1.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駕駛常駐者不在此限
2.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設置有困難者,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並置交通引導人員,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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