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性與積極性」、「非專業與專業化」、「獨立制與幕僚制」、「恩惠制與才能制」、「分贓制與 功績制」、「官僚制與民主制」、「科技化與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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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分贓制走向功績制:
強調才能成就為考選、任用、升遷等人事管理之依據,杜絕將官職淪為執政黨勝利品、或有浮濫進用與安插私己等情事,期確保人力資源具真才實學並為大我服務精神,同時維護官場紀律與清廉;故各先進國家均設立專責人事管理機構並據此保護功績制度。
(二)從永業制走向契約用人:
永業人員,最受人詬病乃無效率、官僚化與缺乏創新及活力,於1980年代後政府再造導入個新進國家,使各部會裁減大量人員、樽節人事成本,並逐步採契約用人彌補暫時性、專業技術型職務,其活化人力組織彈性且促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
(三)從官僚化走向企業管理:
昔日傾向依法行政、嚴謹層級控制,而現今師法於企業精神與專業管理制度,加強績效導向、目標管理、參與管理等面向,並重視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擴大個別行政者自主性與裁量權;修正繁縟地形式化規定;導入專業團隊與功能編組概念;引進企業人才訓練機制。
(四)從固定晉俸轉向績效俸給:
不再依年資晉俸,而結合個人、部門之績效表現作為支給依據,期刺激工作動機並提升組織績效與競爭力;如美國功績俸或SES職開放薪水幅度帶、英國績效獎金方案及自由裁量增薪方案。
(五)從集中管理走向授權管理:
中央人事管理機關不再獨攬考選與遴用,而授權各部會、地方自治團體自行辦理,僅辦理考選原則或審核資格條件,期使人事管理與行政使任更密切配合,甚至於1980年代英國政署與核心部門分離後,授權各執行長自行甄補非公務員身分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