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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人民的資訊隱私權、人格權、人性尊嚴、人身自由等權利。
(2)一、合於法律比例原則: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法律保留原則:所有年滿十四歲國民於全面換發身分證時均適用,則違反法律保留。
三、法律的明確性: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錄存為影響人民權利重大之公權力行為,應以法律為明確之規定。
四、正當的法律程序:現行法使行政機關得事前逕予蒐錄人民指紋資料,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其一,此乃涉及憲法上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侵犯。
其二,前提當然一定要是為了公益,其次是相關取得及利用的過程均須受嚴格的法律規範。
政府強制收錄人民指紋,在憲法上,有違反人民應享有的隱私權之嫌。然而現今社會道德感低落,各種詐欺刑案頻傳,政府為能有效管制社會亂象,提高治安。建置指紋資料庫雖有暫時擾民的風險,但就長期宏觀的角度而言,仍是利多於弊。
在推廣與執行的過程中所創設的法令,應能讓一般民眾在閱讀之後能夠感受到政府施政背後的用心。使其思想上能與政府執行單位同步,推廣建置過程中不至於有太大的反對聲浪。吾人認為,以下幾點具體施行辦法,能在上述前提之下,達到建置指紋資料庫之目的 :
1. 列舉國外幾個成功實例,讓民眾能信服政府此一施政並非無中生有、毫無因由。
2. 走入人群,明查暗訪,實地了解基層民眾對此法規的想法與意見,寫入報告書中供執行的公務員參考,在執行過程中能進盡量顧慮到個人感受。
3. 透過傳媒分析利弊,讓民眾藉此瞭解指紋資料庫的建置是能對治安產生正面幫助,進而配合。
畢竟政府建置指紋資料庫是為了守護廣大民眾的身家性命而推行,勿本末倒置,在不違背人民的意願之下推廣法令,方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