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沉澱池為使混合液沉澱分離,使上澄水和活性污泥達到充分沉澱分離之構造物,在水質管理上與曝氣槽同為一體。最終沉澱池的沉澱效果,受活性污泥之性質(凝聚性、沉降性及壓密性)、操作條件(停留時間、水面積負荷及溢流堰負荷)、水理條件(密度流或短流) 所影響,甚至也受風的影響。
最終沉澱池上澄水之水質有時即為放流水,因之對於上澄水中活性污泥之上浮或溢流狀態,應依水質檢驗結果加以綜合判斷,進行適當的操作控制。最終沉澱池之放流水水質乃反應活性污泥系統整體的操作狀態,因之對於其水質狀況,更應加以注意。最終沉澱池水質管理上必要之檢驗項目,包括:
1.pH:適當處理水之pH應為6.8-7.2,與流入廢水相同或稍降低,在夏季水溫高淨化能力也較高時,大都為7.0以下較多。
2.透視度:處理水之透視度通常在30 cm以上,水質良好時可達50-100 cm以上。
3.SS(處理水懸浮固體物):SS大多在20 mg/L以下,若活性污泥之凝聚性或沉降性降低或水面積負荷過大或沉積活性污泥過多時,SS會升高。又池之水面上浮多量活性污泥時,常為造成高SS之原因,應瞭解其原因,做適當的調整。又溢流堰上繁殖藻類,將會阻礙上澄水之溢流,也應加以注意去除之。
4.BOD:一般在20 mg/L以下較多,若BOD-MLSS負荷過大,13
活性污泥之凝聚性或沉降性降低及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