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歷史下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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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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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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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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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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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防禦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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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稱《中美互防條約》[1],中共方面稱之為「美蔣共同防禦條約」或「美台共同防禦條約」,是中華民國與美國在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國際條約。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時,依第十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中華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於1980年1月1日終止[2]:398。隨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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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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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_1955年台灣決議案(Formosa Resolution of 1955,直譯為「1955年福爾摩沙決議」,當時西文裡仍慣稱台灣為福爾摩沙),是指1955年1月29日,由美國國會通過的一項法案。 ...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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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