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類別: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訓練係指各機關(構)提供人員具備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之專業知能與技術之一種學習歷程,使其能因應業務所需、順應技術變遷以保持工作效率。關於公務人員訓練類別於茲下規定:
1.初任人員訓練:
(1)查本法第4條,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官等訓練及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訓練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又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於進用前、到職後之四個月內向實施。
(2)前項訓練主要係培養人員之基礎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技術暨有關工作的知能為主。
2.行政中立訓練:
公務人員身居重要職務,本應客觀、超然態度執行職務以為福國利民之責,故不應介入政黨、政治活動鬥爭,而貫徹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之原則。
3.一般管理及專業管理訓練:
查本法第六條,一般管理及專業管理得按業務需要、官職等、工作性質分階段辦理;又各機關應業務變動、組織調整為始現職人員獲得新工作專長,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
(二)主管機關負責辦理:查本法第2條
1.涉及全國一致性之訓練法制事項之研擬,應統一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2.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升官等、行政中立及高階文官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應由保訓會或委託相關機關或學校辦理
3.一般管理、專業管理、進用初任公務人員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在職訓練及進修事項,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縣市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