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期限一年,由丙擔任保證人,其後甲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試問: (一)乙向丙請求負保證責任,丙得否主張先訴抗辯權?(13分) (二)如乙允許甲延後半年清償,但丙不同意,丙是否仍須負保證責任?(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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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一、否
第746條(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二、否
第755條(定期債務保證責任之免除~延期清償)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