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詢問之定義 : 警察機關得依刑訴法有關訊問之相關規定,對有犯罪嫌疑人實施詢問。其程序及要件比照訊問規定辦理,故A對甲實施詢問之合法性殆無疑義。 二、程式 : 依刑訴第74條有關訊問之程序,適用於警察機關之詢問,其程序為(一)確認被詢問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及住居所。(二)告以所犯之罪及權益。(三)不得於夜間辦理詢問,但得被詢問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四)詢問之全程應連續錄音錄影。 前述之全程錄音錄影因警察A之作為為非惡意,依刑訴法之相關規定,其所製作之自白仍為有效。 三、救濟 : (一)法官不得依其自白為單一有效證據,應佐以其它證據。 (二)被詢問人得主張調查其有關有利於自身之證據。 (三)有關自白之證明力,由法官之自由心證確認其證明能力,酌為審理依據。 四、結論 : 依題意,本案若無非法取證,並符合刑訴法有關詢問要件,其法院採證程序之合法性,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