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所謂單一案件,國家對單一被告之單一犯罪事實僅有單一刑罰權,審判上具不可分性。除單純一罪之單一犯罪事實外,依實體法罪數理論之認定,尚有實質上與裁判上之一罪。
㈡法院認為本案為單一案件之情形,依本法第267條之規定,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而其追加起訴屬重複起訴,法院依本法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依題示檢察官就甲詐欺部分起訴其效力及於其另犯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而追加起訴自屬重複起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㈢法院認為本案為數案件之情形,而檢察官認為有裁判上一罪之部分函請併辦,其並不發生訴訟上之關係,其目的僅在於促使法院注意,而法院自不得就檢察官未起訴其另犯之部分審判之。依題示檢察官就甲詐欺部分起訴而其另犯之行使偽造文書罪之部分函請法院併同辦理,而法院自不得就未起訴部分而審判之,故應將甲另犯之部分退回於檢察官。
一、 法院應就追加起訴之刑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不受理判決
1. 原則上,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應就起訴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本案檢察官除起訴假詐欺罪外,並追加起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是法院應就兩罪之犯罪事實而為審判。
2. 若法院認為假所犯係詐欺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之想像競合犯,因屬裁判上一罪之單一案件,原檢察官起訴詐欺罪的部分已依刑訴法第267條之單一案件起訴不可分之法理,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惟因在此情形下,本案屬於單一性案件,顧檢察官於審判期間追加起訴之刑使偽造私文書的起訴效果亦及於詐欺罪部分,而造成(同一案件)重複起訴的問題。
3. 為避免重複起訴,法院應就後訴者為不受理判決。
二、因併案審理不發生起訴效果,檢察官對詐欺罪之起訴效力亦不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顧法院僅得審理詐欺罪部分
1. 併案係指檢察官於案件起訴後,發現有其他案內相關資料或被告可能涉及之犯罪事實,函請法院一併注意者,故實際上並未發生刑訴法中起訴的效果。
2. 本案中,倘檢察官對詐欺罪提起公訴,後又函請法院對甲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併案審理,即係請求法院注意本案有無行使偽造私文書的部分。
3. 本案經法院審理,認為並無裁判上一罪之單一性情事,因此檢察官對詐欺罪提起之公訴效力並未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法院僅得就甲為詐欺的部分進行審理,縱檢察官提出行使問造私文書的併案申請,因不具備起訴及起訴效力不及於此罪,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並無審理該部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