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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4年 - 094年 身心考試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450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為脫產,就甲之房屋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予乙。請問: 1.若乙又將該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善意之丙,則甲得否請求丙塗銷該移轉登記? 2.若乙死亡,乙之繼承人丁已就該屋辦妥繼承登記。甲得否請求丁返還該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買賣契約移轉登記(物權移轉行為),這兩個行為因為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當然是無效的。

b.相對人乙將這房屋與第三人丙作成物權行為,由於甲乙之間的物權行為無效,所以乙沒有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乙丙之間的物權行為,就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可是丙為善意,且其因為法律行為而取得該屋之不動產登記,所以丙可以依民法§759-1 II主張善意取得,當然丙也是民法§87 I但書所要保護之善意第三人

c.丁為相對人乙之繼承人,所以丁可以取得該房屋之不動產登記,是透過繼承而來的,而繼承在民法當中只是一個事件,不是法律行為。

(a)因此乙丁之間沒有法律行為,沒有無權處分,丁不能主張善意取得,當然也沒有民法§87 I但書適用。所以會認為丁在本題當中,並沒有取得該屋的所有權。

(b)所以該屋所有權仍屬甲所有甲可根據民法§767 I中段,請求丁塗銷所有權繼承登記同時也可依照民法§767 I前段,請求返還該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