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買賣契約與移轉登記(物權移轉行為),這兩個行為因為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當然是無效的。
b.相對人乙將這房屋與第三人丙作成物權行為,由於甲乙之間的物權行為無效,所以乙沒有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乙丙之間的物權行為,就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可是丙為善意,且其因為法律行為而取得該屋之不動產登記,所以丙可以依民法§759-1 II主張善意取得,當然丙也是民法§87 I但書所要保護之善意第三人。
c.丁為相對人乙之繼承人,所以丁可以取得該房屋之不動產登記,是透過繼承而來的,而繼承在民法當中只是一個事件,不是法律行為。
(a)因此乙丁之間沒有法律行為,沒有無權處分,丁不能主張善意取得,當然也沒有民法§87 I但書適用。所以會認為丁在本題當中,並沒有取得該屋的所有權。
(b)所以該屋所有權仍屬甲所有,甲可以根據民法§767 I中段,請求丁塗銷所有權繼承登記;同時也可以依照民法§767 I前段,請求返還該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