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主張買賣契約無效。--促使房屋與基地所有權合一,促進房地利用。**債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仍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簡化共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