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機安檢89條鍋爐重新檢查 :一、進口。二、構造、重新、竣工、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
三、經禁用,擬恢復用。四、遷移地點而重設。五、擬提升最高壓力。六、擬變更傳熱面積。 進口有檢查證明文件,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檢查。 .重新檢查1.進口2.恢復使用:檢查合格後閒置一年、經禁用3.變更:遷移地點、提升壓力、變更傳熱面積
.重檢,進恢一禁,變地壓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