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題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方式審議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並應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准駁之決定。……」民眾 A 所有之土地坐落於甲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範圍內,嗣甲縣政府依規定舉行聽證,並斟酌全部聽證紀錄據以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惟 A 不服甲縣政府所為之決定。依上開情境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聽證之意義及主要功能為何?A 應該如何提起行政救濟?請簡要說明之。(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