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處罰為罰鍰者
(1)方式:聲明異議
(2)期間: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3)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送達至原處分警察機關,救濟單位為簡易庭
B:原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到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至簡易庭,由簡易庭裁定,並得添具意見書
(4)簡易庭裁定後不符者,不得抗告
(5)聲明異議原於裁定前得可撤回之,原處分人應以書面向受理機關(簡易庭)為之,若該卷宗未送到受理機關,得向原裁處機關(警察機關)為之.
2.若處罰為拘役者
(1)方式:抗告
(2)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5日內
(3)提起抗告應書面敘述理由到簡易庭為之,救濟單位為普通庭
A:被處分人不服簡易庭之裁定得向原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B:不符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一、被處罰人對警察處分不服者,依法得如何救濟?茲分述如下: (一)警察處分係屬罰鍰、申誡、沒入者,分述如下: 1.期間: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2.方式: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 3.受理機關: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4.決定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受聲明異議書狀之一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5.救濟機關:簡易庭。 6.簡易庭裁定後不符者,不得抗告 (二)警察處分係屬拘留、勒令停業、停止營業者,分述如下: 1.期間: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抗告。 2.方式:抗告。 3.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4.救濟機關:普通庭。 5.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對於專處罰緩之案件,應提出聲明異議 一 救濟期間 被處罰人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警察機關提出 二 方式 以書狀敘明理由該館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三 受理機關 由該處罰之警察機關為受理機關,若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 若認為無理由,應於稍受聲明異議書翌日起三日內交由該館簡易庭裁處 四 決定機關 簡易庭認為不符法定程式一部或全部或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 簡易庭認為有理由者,應裁定變更其處分 五 後續救濟 不服簡易庭之裁處者不得在救濟之
有裁處拘留者,提出抗告 一 期間 收受處分書翌日起五日內向 二 方式 以書狀敘明理由該館簡易庭為之 三 受理機關 簡易庭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其處分 簡易庭認為無理由者,應交遊同法院普通庭裁定 四 決定機關 同法院認為不符法定程式一部或全部或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之 但符合補正之情形者,應先命其補正 同法院普通庭認為有理由者應裁定變更其處分 五 後續救濟 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