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地方事務劃分大致可分為四種原則:依利益及範圍、依所需地域範圍、依事務性質以及依能力劃分。以下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自治事項(地制2)
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立法並執行之事務。一般來說包含:
1. 固有事項:地方政府自身應辦事項。
2.委任事項:因事務與地方人民利害關係密切,係法律授權、一經委任,是為自治事項
(二)委辦事項(地制2)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監督指揮下」,執行其所交辦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三)權限爭議之處理
1.所受審查程度不同(地制43)
(1)自治:憲法、法律、法規命令
(2)委辦:憲法、法律、中央法規(含行政規則加法規命令)
2. 監督方式(地制75)
主管機關、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執行
3.權限爭議
(1)自治事項:行政救濟、司法救濟(527)
(2)委辦事項:行政救濟
唯實務上是無法單一化分,往往因時、因地或因國而異,所以最好集合個原則,權衡輕重,再做合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