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費選舉規範:
(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在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各依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
二、選舉經費來源: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範
1.公費選舉:第49條,第50-1條
2.選舉經費來源:第45-2條
3.防止賄選:第89條,第90-1條
(二)淨化選風之方法
1.修訂相關法律罰責
2.修訂選舉罷免制度
3.拔擢優秀人才參選
4.培養居民民主意識
5.提升居民防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