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務官與事務官區別:
1.政治面:
(1)事務官乃具任用資格並享有永業制保護,亦指不因政黨、政治因素影響其身分,故相對需恪守行政中立義務並貫徹執行公正與不得介入政爭漩渦。
(2)政務官乃依民意所託、政黨信賴或需要而上位,無固定任期,故能表態其政治意識與傾向,但須未政策成敗負起政治責任。
2.法律面:
(1)公務人員任用法:該法所定義公務員係排除"民選人員"與"政務人員",定有官等職稱之人員,故原則上政務官不適用本法規定,惟該法第38條規定,政務官適用本法之26、26-1與28條規定,即須遵守"迴避任用"、"禁止起身放炮條款"與"消極任用資格"之限制。
(2)公務人員懲戒法:依該法第9條規定,政務官與事務官有違失行為均由懲戒法院予以懲戒,但政務官不適用休職、降級或記過處分。
(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除本法第18條所列依法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如大法官、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需與事務官均受本法規定限制。其餘政務官則不受該法拘束。
(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政務官不適用該法規,而係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