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構成刑法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罪,甲構成刑法271條第二項與刑法28條教唆殺人未遂罪,以下進一步論述:
1.乙的部分
(1).要件構成:
如題所述,乙欲殺甲而不果,不成立既遂,應討論未遂。
主觀上,乙有殺害A的知與欲,客觀上,則需討論甲是否構成「著手」。
目前「著手理論」共有以下幾項:
客觀說-客觀事實上著手始成立著手,如欲實行殺人罪行必先有實體「出手攻擊」
主觀說-此說以主觀意思判斷,如行為人主觀上已著手,即為著手
主客觀混合說-衡量行為人主觀認識並開始實行足以構成要件的行為,為一種折衷說
而依照上述說法,無論是哪一種,乙都已達成「著手」階段。
構成要件。
(2).阻卻違法與罪責
而乙是否能以刑法26條不能未遂作為抗辯呢?
依照刑法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性者,不罰。
從法條來看需要達成「無犯罪結果」與「無危險性」之雙重不能。
如題所述,乙拿到玩具槍欲殺A是三種不能中的手段不能。
但在危險性部分,分別有以下說法:
舊客觀-此說認為只要客觀上沒有發生危險即無危險性
新客觀-此說站在行為人的立場,並輔以客觀經驗法則,只要現場有侵害法益可能即成立
重大無知說-此說以一般人主觀認定,一般人都認為不可能發生,即為重大無知,
反之則為錯認事實(非重大無知)
管見以為重大無知可採,因此乙的行為具備危險性。不得以刑法26條作為抗辯。
不得組卻違法且罪責具備。成立刑法271第二項。
2.甲的部分
(1).要件
依照刑法29條,甲唆使乙產生殺A的犯意,且甲對於乙並無優越意思之配。且依照實務界
認定,只要被教唆者達「使之實行」的程度,意即為從預備到既遂都列入計算。而如上
所述,乙已達著手,故甲構成刑法28條教唆罪。
(2).阻卻違法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且罪責具備,成立刑法271第二項與刑法29條殺人未遂教唆罪。
3.結論
乙成立刑法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罪,甲成立刑法271條與刑法28條殺人未遂教唆罪。
呼,這題也太長了些XD 一次考不能未遂跟教唆篇幅也太多了些。而且這才半題的篇幅.......後面還有一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