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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包括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5720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試論並舉例說明危險增加之種類與通知義務違反時之法律效果?(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1.危險增加之種類,可以分為「主觀危險增加」與「客觀危險增加」 2.主觀危險增加,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依保險法59條2項的規定,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致之危險增加,應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可依保險法57條之之規定解除契約。但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可抗力之情事則不在此限。 3.客觀危險增加,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依保險法59條3項之規定,要保人或保險人應於知悉危險增加之日起10日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保險人之損失,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案例:
1.主觀危險增加:被保險人職業變更

2.客觀危險增加:夫妻感情不和,造成被保險人暴露於不安全的環境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