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就業:
平等乃憲法7條明文規範精神,指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有差別待遇,意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以落實實質性公平,延伸至題意所稱之就業機會,政府機關提供工作權不該為實質性、機械式平等,應視個案性質並輔以政策規劃為合理性差別待遇,使弱勢族群縱使先天性障礙但在就業市場上仍有公正保障。以美國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為例,其係防止"膚色、種族、宗教或民族"少數族族受歧視之手段,不僅於就業特殊關照,甚至於醫療、教育與工程承包亦係如此。
(二)我國法規規定:
1.公務人員考試法:
(1)考試法#6
(2)考試法#24
2.憲法增修條文:
#10,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醫、就養、就業均需照顧;
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12)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