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已更名為勞動場所 1.契約存續中,受雇主所提示,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勞動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二、 事業單位,承攬人,在承攬人等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地點從事之工作 三、 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監督勞工之人 四、 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工作之疾病所做的身體檢查 五、 對在職勞工未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等健管措施,依年齡於咦定期間過變更工作時所實施
一、更名為勞動場所: 1.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旅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二、共同作業: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僱用勞工於同一時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三、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指揮、管理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體格檢查: 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做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