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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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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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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科目:
台糖◆民法概要
年份:
11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貳、非選擇題
一、甲為A地所有權人,其將該地賣給乙,並將該地交付給乙占有使用,但因乙仍有尾款未交付,因此甲乙雙方並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乙占有A地後,又將該地租給丙,並交付給丙占有使用,後因甲催告乙繳納尾款價金未果,故將甲乙雙方A地買賣契約解除, 試問甲可否直接向丙請求返還A地?試論之 (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