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題目一:
貳、非選擇題 2 題【每題 20 分,合計 40 分】 (一)甲以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將該公司所有之土地出售予自然人乙並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共同 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請問須附繳哪些證件?【1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一)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詳解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應提出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已登記者,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申請人身分證明 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資格證明 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 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前項應提出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
詳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前段:「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2項:「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表、影本。」
甲、乙共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甲所屬之股份有限公司與乙間之買賣契約書。
3.乙應備該土地權狀。
4.身分證明文件
甲應備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之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及甲為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乙應備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1項規定之身分證正本,或第40條第2項之身分證明文件(外國人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旅外僑民應提出華僑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台灣地區長期居留證、港澳居民應提出護照或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歸化或回覆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覆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詳解
詳解
(一)土地登記第34條應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已登記者之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負之證明文件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資格證明: 其中,申請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資格證明; 而法人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並應在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 以上之法人若為公司法人者,身分證明文件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若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身分證明文件為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