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販運之意義:
根據聯合國議定書第三條第一項對人口販運的定義如下,所謂人口販n運係指為剝削目的而透過暴力威脅或其他形式的強迫手段,如誘拐、欺n詐、欺騙、濫用權力或利用弱點,或通過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n控制的某人的同意等方式招募、運送、讓渡、窩藏、或接送人員。剝削應n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n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摘除器官。
(二)成因:
全球化造成跨國人口移動的頻繁與可能,戰亂、貧窮、經濟落後國家的人民為了養家活口,追求更好的生活,前往其他國家。加上已開發國家對低階勞力及情色市場的需求,造成國際的人口移動頻繁,移民及移工現象已為常態,成為有心人士利用犯罪的工具,而人口販運者將這些弱勢者當作商品交易,進行長期持續的剝削。目前臺灣的人口販運問題,主要為性剝削及勞力剝削,至於摘取他人器官則尚未發現。
(三)被害人之保護: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
被害人提供的協助包含: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