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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系所_法律研究所戊組:稅法#102830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題目一: 甲乙原為夫妻,育有一未成年子丙。因甲長期遭公司外派於國外工作,再加上甲乙兩人經常為兩家親人相處不睦事情而發生爭吵,雙方乃互相訴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經受訴法院開庭審的甲乙兩人長期分居且彼此相處不易,乃判決准予離婚 同時並審酌的丙年齡尚幼小,而乙之家庭系統應可照應丙得日常生活,乃判決将丙親權之行使交由乙方,但甲對丙仍有每週一天半、共計36小時的探視權,丙並得在甲方家過夜一晚,同時命甲應給付給丙扶養費用每月計新台幣3萬元。在夫妻兩人裁判離婚後,於申報翌年度之個人综合所得稅時,乙先行申報列丙為受扶養親屬,甲於後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同樣列丙為受扶養親屬,卻遭該管國稅局查核後加以剔除,以乙已經將丙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乃命甲應補繳稅款。 甲對此補稅處分感到不服,主張其享有探視權且實際在經濟上扶養丙,並提出法院前述判離婚判決內容與歷次匯款給付單據為證,主張應由甲與乙輪流申報 為受扶養親屬,或至少應將當年度扶養丙之免稅額與相關的扣除額例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甲與乙各自適用而減除一半免稅額與扣除額。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