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依109年有效之刑法分析如下:
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開法條規定及依題意,甲明知乙經營流動賭場營利,竟為圖得高額租金,以高於一般行情三倍之價位, 將其位於山中之工寮出租給乙供為賭場之用,甲並在場內負責替賭客泡茶、買便當,以賺取賭客之小費,甲主觀上有為營利而供給乙經營賭博場所之意圖,客觀上亦有將工寮出租給乙供為賭場之行為,又甲沒有阻卻違法及阻卻責任事由,故甲構成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甲為正犯。
乙為經營賭場向甲租工寮供為賭場之用,主觀上有利用開設賭場營利之意圖,客觀上亦向甲租用工寮開設賭場供不特定人聚賭之行為,又乙沒有阻卻違法及阻卻責任事由,故乙係構成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乙為正犯。
由題意,甲、乙之犯意與行為並不相同,且兩人並未就同一犯意互有聯絡及行為分擔,故非刑法第268條之罪之共同正犯,而是各自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