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放射性物質停用及恢復使用: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停用時,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原能提出申請:
(1)停用申請函(或換照申請書)及原領執照正本。
(2)停用後貯存地點及場所輻射安全評估(含洩漏測試報告)相關 資料
(3)保管人資料。
(二)使用單位所停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仍應定期實施輻射安全檢查,n 並每半年填報密封放射性物質現況紀錄表送原能會核備;另鐳射n 源並應每年實施乙次射源洩漏測試檢查。
(三)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洩漏檢查,應依「密封射源洩漏檢查導則」之n規定執行。
(四)原能會對停用之密封放射射性物質得實施輻射安全稽查。
(五)已核准停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於報廢前伋應依其執照有效期限n 之規定,向原能會辦理換照。
(六)經核准停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如擬恢復使用,應檢附下列資料 向原能會提出申請:
(1)恢復使用申請函(或換照申請書)及原領執照正本。
(2)使用場所平面圖及輻射防護計畫。
(3)操作人員執照影本。
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試驗
(一)通則:
1、對含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組成之樣品或其模擬物樣品,應進行衝擊試驗、
撞擊試驗、彎曲試驗及熱試驗。在每一試驗中可採用不同樣品。
2、經前款各項試驗後,應對每一試驗樣品進行瀝濾試驗或容積洩漏試驗。所
使用之方法,其靈敏性應不低於下述對不會散開之固體物質之「瀝濾試驗」
方法及對密封物質之「瀝濾試驗」或「容積洩漏試驗」之方法。
(二)試驗方法:
1、衝擊試驗:樣品應自九公尺高度自由墜落至一目標物。此目標物應為平坦
之水平表面,並具有在受樣品撞擊時,對其位移或變形所增加之任何阻力,
不致明顯增加樣品之損壞程度之特性。
2、撞擊試驗:樣品應置於一被一平滑固體表面所支持之鉛片上,並受一軟鋼
柱體平坦表面之撞擊,所產生之撞擊力等於一.四公斤物體自由墜落一公
尺時所產生者。軟鋼柱體之平坦面應為直徑二.五公分,其邊緣導角圓之
半徑○.三公分(容許誤差○.○三公分)。鉛之硬度在維克規度為三.五
至四.五,其厚度在二.五公分以下,鉛片蓋覆之範圍應超過樣品所能蓋
覆者。每一次撞擊均應採用一新鉛片。軟鋼柱體應打擊樣品使產生最大之
損壞。
3、彎曲試驗:此試驗應僅適用於細長射源。其最小長度為十公分,且其長度
與最小寬度之比不少於十。樣品應牢固夾定於水平位置,使其一半長度伸
出於夾面之外。樣品之方位應使其自由端受鋼柱體平坦面打擊時能產生最
大之損壞。打擊樣品所產生之撞擊力,應等於一.四公斤物體自由垂直墜
落一公尺時所產生者。鋼柱體之平坦面應為直徑二.五公分,邊緣導角圓
之半徑○.三公分(容許誤差○.○三公分)。
4、熱試驗:樣品應在空氣中加熱至攝氏八百度,並保持此溫度十分鐘,然後
應使其冷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