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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
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僱
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
務。請回答下列問題:
(三)符合此規定之事業單位有哪些情形時,其所配置之護理人員,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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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寫出兩項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臨場服務辦理之事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除外)?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辦理下列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二、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三、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四、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五、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
七、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八、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