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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民法、公司法及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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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新進行員甄選 法務人員 民法、公司法及票據法(含申論題)#6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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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新進行員甄選 法務人員 民法、公司法及票據法(含申論題)#61348
科目:銀行◆民法、公司法及票據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新進行員甄選 法務人員 民法、公司法及票據法(含申論題)#61348
科目:
銀行◆民法、公司法及票據法
年份:
10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四題: 依現行公司法第 167 條規定,公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 為質物,此為股份回籠禁止原則之規定。請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違反股份回籠禁止原則之法律效果與法律責任為何?【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