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交金中 限制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交金 限制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1.轉存中央銀行 2.轉存中央銀行之外之金融機構 3.投資公債、公司債、短期票券 4.投資上市(櫃)股票 5.同業金融拆款 6.長期政府或民間重大建設 7.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核准之款項 上述第3項之上限,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定之 上述第4項之上限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二)從郵政儲金匯兌法對郵政儲金運用範圍之規定,請簡述郵政儲金運用之原則。
->郵政儲金主要來自全國民眾儲蓄,資金運用除商業投資操作盈虧獲利外,更應秉持穩健安全原則,尤其更應保持. 高度風險意識以及國家安全戰略警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