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5期(第1、2、3類):憲法#33440
科目: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憲法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其意涵為何?司法院釋字第690號及第708號解釋,對人身自由的保障,解釋重點有哪些?另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將行為人帶往勤務處所,是否已干預其人身自由?請申論之。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NEWDAY0415

參考李如霞解題

一、人身自由之意涵:

()我國明文規定於憲法第 8 條,屬憲法保障主義,即為直接保 障主義。

()保障範圍:

1、不受恣意的逮捕拘禁: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

2、不受恣意的刑事處罰: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 罰。

3、不受非法定的勞役。

4、法定程序保障: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得拒絕之。

二、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90 號及第 708 號解釋之重點: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90 號:中華民國 91 1 30 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 1 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 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 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 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 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8 條 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 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 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 我國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 本國人同受保障。……系爭規定所稱之「收容」,雖與刑事羈 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 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2 項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參照),亦屬剝奪人身自由之 一種態樣,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本院釋字 第 392 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自須 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警察為查證身分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因人民產生拘束效果, 已對人民之人身自由產生干預。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認為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 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亦即在不違背憲法第 23 條及具備法律授權之前提下,警察 為此一行為並不構成人身自由權利的侵害。

詳解 提供者:謝家豪
一、人身自由之意涵: (一)我國明文規定於憲法第 8 條,屬憲法保障主義,即為直接保 障主義。 (二)保障範圍: 1、不受恣意的逮捕拘禁: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 2、不受恣意的刑事處罰: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 罰。 3、不受非法定的勞役。 4、法定程序保障: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得拒絕之。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90 號及第 708 號解釋之重點: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90 號: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第 1 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 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 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 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 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8 條 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 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 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 我國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 本國人同受保障。……系爭規定所稱之「收容」,雖與刑事羈 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 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2 項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參照),亦屬剝奪人身自由之 一種態樣,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本院釋字 第 392 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自須 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三) 警察為查證身分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因人民產生拘束效果, 已對人民之人身自由產生干預。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認為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 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亦即在不違背憲法第 23 條及具備法律授權之前提下,警察 為此一行為並不構成人身自由權利的侵害。
詳解 提供者:qwe840701
有干預人身自己
詳解 提供者:劉健柏

一.我國明文規定於憲法第8條,屬憲法保障主義,即為直接保障主義,保障範圍如下: 1.[不受恣意的逮捕拘禁]: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2.[不受恣意的刑事處罰]: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3.[不受非法定的勞役] 4.[法定程序保障]: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二.1.釋字第690號(針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要強制隔離):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圶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限制尚不違反法 律明確性原則,亦未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依正常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2.釋字第708號(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要收容逾期及非法入境外國人):我國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保障應及於外國人,所謂[收 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亦屬剝奪人身自由 之一種態樣,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

詳解 提供者:小弘
詳解 提供者:Mei
詳解 提供者:法警 加油
詳解 提供者:OfficerHsu
請容許略過本題
詳解 提供者:Mei
詳解 提供者:法警 加油
P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