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某甲應先對警察專科學校之上級機關提起撤銷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另外某甲亦可向行政法院聲請處分停止執行以資救濟。
1、大法官釋字第382號理由書提到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之機構具機關之地位,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據學籍規定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之退學或類此處分已足以改變學生之身分及嚴重損害學生之受教權,此種處分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中之行政處分。
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及利益者,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其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於行政訴訟提起前,若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2、綜上所述警察專科學校對某甲做出之退學決定為行政處分,某甲對此處分不服可先依訴願法提起撤銷訴願,且在訴願階段可以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以資救濟,待訴願結果出來後,若對其結果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
1.該退學為何種性質
(1)實務上,單方權力撤銷,容無當事人磋商之空間,屬於行政處分
(2)學說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並用禁止原則
2.
依照實務 依訴願法93 行政訴訟法116 請求停止執行
依照學說 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