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向乙銀行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整,以丙所有 A地一筆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約定借款期限二年。其後,丙於九十五年三月間因向丁銀行借款五百萬元,乃將該地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丁,供作擔保;而為增加收入,丙於九十五年六月間並將該地出租於戊。請問:【25 分】

(二)若丙於九十六年一月間將該地出賣並移轉於庚,則庚可否主張該地原設定之抵押權及租賃權,效力不及於伊?若乙聲請執行處將該地拍賣,在何要件下,法院可將該租賃權除去?而若法院已為除去租賃權之處分,如拍賣程序未果,則該租賃權是否仍屬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