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日
2. 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3.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違反第9條、第33條第1項、第41條、第43條、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3款、第4款或第61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