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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3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_乙級:19500就業服務#92386
科目:技檢◆就業服務-乙級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依勞動部 108 年 3 月 5 日公告認定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 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人員,甲君屬上述人員,於109年1月起連續失業 2個月,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服務人員就業諮詢後推介工 作未被錄用,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A 公司因公司決策決定搬遷,甲君考量後無法配合到新址繼續工作,由公司依法 辦理資遣,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A 公司應於甲君離職幾日前辦理 甲君資遣通報?(2 分)向何機關通報?(2 分)違反上述通報規定應處多少新臺幣罰 鍰?(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管管

1.10日

2. 通當地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3.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當地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違反第9條、第33條第1項、第41條、第43條、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3款、第4款或第61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提供者:bonnie117677
1.10日
2.地方主管機關
3.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