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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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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4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試題_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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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4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試題_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1144
科目:農會◆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4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試題_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1144
科目:
農會◆民法概要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5.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 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稱為
(11)
。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第 881-1 條
稱
最高限額抵押權
者,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
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
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
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
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cf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