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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7期(第1、2、3類):憲法#60743
科目: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述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憲法修改之程序為何?並請依司法院大法官相 關解釋,說明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憲政秩序存立基礎之原則計有 哪些?(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短腿泡芙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憲法修改之程序為:四分之一立法委員提議,四分之三立法委員出席,四分之三出席立法委員同意,公告半年後,應於三個月內舉辦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過半。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憲政秩序存立基礎之原則: 1.民主共合國原則 2.國民主權原則 3.保障人民權利 4.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詳解 提供者:柚子杏仁
立委1/4提議,3/4出席,3/4決議通過,公告半年後,自由地區選舉人三個月內投票,有效票過選舉人總數之半數即通過。
詳解 提供者:一一一一
乾,跨謀啦!
詳解 提供者:Peter Chung
主人智障原則 民主共和國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 權力分立制衡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原則
詳解 提供者:cody80095
我還是不會
詳解 提供者:林昱伶
詳解 提供者:fanchang1215
憲法為國家乃之根本,修改之程序: 第9條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重要性在於規範憲政秩序,原則為懲戒違法公勤人員,定義於憲法秩序,讓人民僅遵守現有的憲法規範。
詳解 提供者:陳韻帆
詳解 提供者:劉吉祥
1.國民主權原則 2.權力分立原則 3.民主共和國原則
詳解 提供者:張鈞評
4分之1立法委員到場,4分之3投票,4分之3 通過